2015-07-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6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京開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共組的決定(草案)》。
根據該草案,最高檢擬在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公布之日起算。
由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授權,選擇部分地區(qū)進行試點,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積累實踐經驗。
三類案件納入
行政公益訴訟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guī)定,草案將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的污染環(huán)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確定為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那么,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有什么樣的標準或門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鄭新儉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案件要在試點決定(草案)劃分的范圍之中;其次,追究侵權行為的標準具體落實到公共利益的保護上。比如民事領域,一般侵害的是特定主體的利益,而提起公益訴訟時,要看有沒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發(fā)生。”
檢察機關
以“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通常指國家、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介紹,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是為了“公益”而提起訴訟,所以草案稿將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身份確定為“公益訴訟人”。這一稱謂,既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傳統(tǒng)稱謂相區(qū)分,又保持了內在的一致性。
草案明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被告是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
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檢察院成為此項改革的擬試點,鄭新儉向北青報記者介紹,經過前期調研和摸底,選擇上述地區(qū)開展試點主要是基于此前的案件量等因素。
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
可先行提出檢察建議
為了提高檢察監(jiān)督的效力,發(fā)揮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能動性,有效節(jié)約司法資源,草案設置了訴前程序。
“也就是說,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機關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依法履行職責。”鄭新儉表示。
草案規(guī)定,經過訴前程序,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的訴訟請求。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免繳訴訟費。
(據《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