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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進一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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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誰來買?誰承接?買什么?
財政部進一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問題

    近日,財政部發(fā)布了《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發(fā)揮牽頭作用”的角度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資金管理、績效管理等內容。

    明確牽頭處室

    《指導意見》規(guī)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在12月11日舉辦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專家研討會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丁元竹指出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不僅需要對公共服務進行細分,還要界定購買主體作用,對購買方式進行深入研究。

    《通知》提出:各地區(qū)、各部門財政(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發(fā)揮好牽頭作用,當好參謀助手,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財政部門要盡快明確牽頭處室,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要盡快明確牽頭司局和責任處室,積極支持配合財政部統(tǒng)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并主動做好本部門、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相關工作。

    “費隨事轉”推進事業(yè)單位改革

    《指導意見》規(guī)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并確立了“公開擇優(yōu),以事定費”的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yōu)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p>

    “費隨事轉”就必然涉及到當社會組織成為承接主體時,原有相關事業(yè)單位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通知》強調“要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行業(yè)協會商會脫鉤等相關改革的銜接,按照國務院關于‘財政供養(yǎng)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同時,積極研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實現‘費隨事轉’。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推動公辦事業(yè)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yè)單位轉為企業(yè)或社會組織,堅決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又養(yǎng)人辦事的‘兩頭占’現象發(fā)生”。

    指導性目錄動態(tài)化

    《指導意見》指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p>

    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如何細化,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具體應該是什么,《通知》提出:“堅持突出重點,穩(wěn)妥有序推廣。要結合實際,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全面梳理并主動提出購買服務的內容和事項,精心研究制定指導性目錄,明確購買的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重點考慮、優(yōu)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對于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看得準、拿得穩(wěn)的先推下去,一時看不準、有疑問的要深入研究,條件成熟了再推進。要通過購買服務,推動政府簡政放權,防止“大包大攬”。要確保政府全面正確履行職能,防止“卸包袱”,將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推向市場。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和目錄應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意愿,根據經濟社會和政府職能的發(fā)展變化,及時進行動態(tài)調整?!?/p>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