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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教授 民政部培訓中心雙師型講師 何輝 盧磊/文 對于中國社會組織與政府關系的研究,不宜簡單地將其與英美國家相比甚至妄下結論。從政社互動的視角來看,我們應考慮到民辦社工機構自身的韌性和發(fā)展趨勢,同時政府與民辦社工機構的互動關系是發(fā)展的、可塑的。 民辦社工機構的發(fā)展策略 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很多民間組織能夠主動接近國家,引述國家法律和政策,利用政府部門的符號資源和自上而下的權力體系,是因為它有動力借此證明以社會自身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的合法性,從而在活動推行和計劃安排上更具有效率。 由于民辦社工機構的快速增長是政府推動的,因此它在發(fā)展中比較清楚政府對于其開展活動的合法性的作用以及經濟支持的作用,在工作中更多地爭取政府相關部門、高校和研究機構等多元主體的支持。 為了能夠滿足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法規(guī)要求,滿足政府購買服務的需要,很多機構在實踐中進行了妥協,例如,派駐到體制內單位的社工人員,對其的管理和評估則要盡可能考慮到這些單位的意見。 當然,機構的應對策略也存在兩面性:一是在努力獲得政府的認可過程中,既增強了自身的自主性,也獲得了發(fā)展的資金和機會等;二是在與政府的合作溝通中有時對權力的過于崇信而容易迷失自己,忘卻了社會工作的價值使命。例如,社會工作強調以服務為本,但現有的政府購買服務的大環(huán)境下,機構很有可能變?yōu)橐怨芾頌楸镜摹肮ぞ摺?。管理為本的機構在開展社工服務時,更多地從自身角度來考慮,但服務對象的切實需求往往被忽視。 通過市場互相增權 在深圳的政府購買社工服務的實踐中,購買崗位實際上相當于社工機構的勞務輸出。而社區(qū)服務中心或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這樣的綜合服務項目購買,則類似于經濟學和公共管理學的特許經營權招投標。通過購買服務行為,政府和民辦社工機構之間達成的是一種市場契約關系,或者說是委托—代理關系。 政府購買社工服務有諸多作用。一是在增強政府的合法性的同時保護政府。政府購買服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實現職能轉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在這個過程中通過職能分解、轉移、委托和授權,從公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變?yōu)楣卜盏恼咧贫ㄕ?、購買者和監(jiān)督者,實現了政府角色的轉換。二是政府購買社工服務的招投標過程中民辦社工機構之間的競爭,有助于政府對民辦社工機構服務質量、投入產出效益等的客觀評估,便于政府更好地進行購買服務。第三,競爭的激烈將促使民辦社工機構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為自己贏得信譽,從而整體提升民辦社工機構的服務水平。 由此,在很多學者看來,政府和民辦社工機構在這里互相取得了認可和合作,并達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這個過程中,雙方的能力都有所加強:國家變得更靠近社會,其權威性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增強;而民辦社工機構也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雙方面認可,得以利用自身的雙重身份來獲得政府體制內外的資源,行動更有效也更靈活。 在民辦社工機構的發(fā)展過程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這種市場化的方式,政府和民辦社工機構取得了互相增權的效果。一方面推動了民辦社工機構的大發(fā)展,確認了其合法性和在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民辦社工機構提供的服務能有效滿足社會公眾的要求,政府的合法性和執(zhí)政基礎得以鞏固。 從民辦社工機構的發(fā)展及其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來看,國家和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可能并不會使國家和社會處于一種分離、緊張的張力狀態(tài),而是使雙方在互動中界定相互的關系和角色,從而使改革開放后暫時的社會領域的真空狀態(tài)得以重新界定和整合。民辦社工機構迅速發(fā)展的過程提示我們,把包括民辦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的發(fā)展途徑歸結到“要么回歸行政,要么走向自治”兩種截然相反的趨向可能是片面的。因為,兩大主體之間的內在關系一直是一種動態(tài)關系,并不斷地還在互相建構和影響當中。 |